今天第一次到综治中心参与值班工作。
作为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起初对综治中心的运行方式和岗位职责了解不多,对现场可能涉及的住建领域咨询事项也缺乏直观认识。因此在值班前,结合工作需要,查阅了一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行政调解相关政策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学习了解。
通过梳理相关文件,对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关于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总体框架
2021年,福建省住建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件对住建领域矛盾纠纷的范围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等房地产市场领域纠纷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相关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及合同履行相关纠纷
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矛盾
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事项
以及其他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
总体来看,该文件强调的是构建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相关文件链接如下: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xwj/202105/t20210518_5597297.htm
二、关于行政调解事项的具体边界
在进一步查阅过程中,还看到福鼎市住建局于2022年公布的《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该清单从行政管理职责出发,对住建部门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主要包括:
物业服务纠纷调解
物业承接查验争议调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调解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异议调解
上述事项均对应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
相关清单链接如下:
http://www.fuding.gov.cn/bmzfxxgk/zjj/zfxxgkml/qtyzdgkxx/202209/t20220919_1660954.htm
从内容看,该清单更侧重于对行政调解法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的明确界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关于两个“范围”的初步认识
对比上述两类文件可以看到:
一类文件侧重于住建领域矛盾纠纷的整体覆盖范围与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另一类文件侧重于住建部门行政调解职能的法定事项边界。
两者虽然存在一定交叉,但关注重点并不相同。
前者强调的是治理体系内的协同与分流,属于整体制度设计层面;
后者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具体范围,属于权责边界层面。
四、对部分常见问题的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常见住建领域问题,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延期交付、质量争议等,从领域属性上看属于住建相关矛盾纠纷。
但从行政调解角度分析,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可直接介入调解事项,需以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为依据。
因此,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诉讼以及综治中心分流等多种渠道综合处理。
五、关于综治中心工作的初步体会
通过本次值班,对综治中心运行机制有了初步认识。
综治中心在运行过程中,更侧重于矛盾纠纷的统一受理、分类流转与多元化解衔接。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综合性和交叉性,需要在不同部门和不同调解机制之间进行识别与分流。
对于行业部门而言,参与综治工作不仅是窗口值守,也是在具体场景中进一步理解本领域职责边界与参与方式的重要途径。
六、几点认识
通过对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实际值班体验,形成以下初步认识:
一是住建领域矛盾纠纷范围较为广泛,覆盖房地产、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是行政调解事项需以法定授权为基础,具有明确的适用边界;
三是多元化解机制在实践中承担着分流与衔接的重要作用;
四是在综治体系内,部门职责更多体现为协同参与与依法履职。
